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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宣布第二家園新政策,取消永居途徑
2024/07/22

      馬來西亞旅遊、藝術和文化部揭曉了修訂後的馬來西亞我的第二家園計畫。

  這是馬來西亞我的第二家園計畫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的第二次調整,因為政府試圖在2021年推出的條件遭到批評後提升該計畫對高淨值人士的吸引力。

  新版馬來西亞我的第二家園項目保持了三層架構,但取消了馬來西亞旅遊、藝術和文化部在2023年12月推出的收入要求,並對項目的標準進行了更改。

  新政策包括兩項重大變更:馬來西亞旅遊、藝術和文化部將白金級的居留許可從永久居留變更為20年期居留許可,並將金級的定期存款金額從200萬馬幣降低到100萬馬幣。

  馬來西亞旅遊、藝術和文化部也宣布了針對經濟特區和金融特區的「馬來西亞我的第二家園計畫」類別,但尚未公佈該途徑的任何詳細資訊。

  新保單下的定期存款金額如下:

  銀級:50萬馬幣(約10.5萬美元)

  金級:100萬馬幣(約42.08萬美元)

  白金級:500萬馬幣(約105萬美元)

  第二家園計畫銀級居留許可有效期限為5年,金級為15年,白金級為20年。所有居留許可均可續簽。

  投資者可以在一年持有期後提取定期存款的50%,用於在馬來西亞購買房產或支付醫療費用或本地旅遊費用。

  然而,馬來西亞旅遊、藝術和文化部對房產購置出台了限制。第二家園計畫銀級顧客只能購置60萬馬幣以上的房產,金級是100萬馬幣以上的房產,白金級是200萬馬幣以上的房產,此前銀級和金級是75萬馬幣,白金級是150萬馬幣。

  基於提款和最低房產價值限制,白金級客戶最多可以提取250萬馬幣,但必須購買至少價值200萬馬幣的房產。金級允許最多提取50萬馬幣,併購置至少價值100萬馬幣的房產,而銀級可以提取最多25萬馬幣,並必須購置價值60萬馬幣的房產。

  無論級別如何,第二家園專案客戶在10年內不能轉售其房產。但是,他們可以在此期間升級到價值更高的房產。

  圖片

  馬來西亞我的第二家園專案客戶級別區分

  馬來西亞旅遊、藝術和文化部保持了第二家園項目之前的附屬參數要求,允許主申請人將其配偶、受撫養的子女和受撫養的父母加入其申請。要符合申請資格,主申請人必須至少25歲。

  申請人,無論其級別如何,還必須每年在馬來西亞居住60天。新政策維持了居住彈性,因為主申請人或受扶養人可以代表其他年齡在25至49歲的第二家園計畫客戶履行實際居住要求。

  代理人需要重新申請許可牌照

  馬來西亞旅遊、藝術和文化部對第二家園項目的調整導致牌照簽發出現延誤,馬來西亞旅遊、藝術和文化部只有在代理人現在符合重新制定的標準的前提下才會對許可牌照進行續簽。

  馬來西亞旅遊、藝術和文化部長拿督斯里張慶信在談及此事時表示,“我們無意為任何人製造困難。相反,我們希望建立一個更完整的機制來保護所有各方的利益。”

  續簽許可牌照的要求調整如下:

  公司結構:必須是依據2016年《公司法》(第777號法令)註冊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

  資本要求:最低實繳資本為20萬馬幣。

  銀行帳戶:公司銀行帳戶只能由股東和董事或正式指定的人員簽署。

  股東:必須是100%的馬來西亞公民或馬來西亞法人實體。

  利益衝突:股東不得在任何根據1992年《旅遊業法》(第482號法令)許可的「馬來西亞我的第二家園計畫」公司中持有權益。

  外國參與:外國個人/公司不能持有股份,但可以在批准後擔任董事會成員,且不得是馬來西亞我的第二家園計畫的參與者。

  董事會組成:董事會至少51%必須是馬來西亞公民。

  就業:管理階層和專業員工中至少51%必須是馬來西亞公民。

  公司名稱:在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註冊時必須包含「(馬來西亞我的第二家園)」。

  業務性質:公司在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註冊的業務性質必須註明與「馬來西亞我的第二家園計畫」相關的活動或諮詢。

  經營區域:總部和分支機構必須在市議會或市政區域內的城市地區運作。

  辦公面積:總部和分公司的最小辦公面積為100平方英尺。

  外國實體:必須註冊為對「馬來西亞我的第二家園計畫」進行推廣/招募的外國實體/業務。

  合約通知:必須在30天內通知專員與外國實體簽訂的任何合約。

  服務費用:「馬來西亞我的第二家園計畫」營運商可以收取以下服務費用:

  白金級:7萬馬幣

  金級:5.5萬馬幣

  銀級:4萬馬幣

  特區:4萬馬幣

  定金收取:業者可以收取高達服務費用總額的20%作為訂金。

  銀行擔保:必須提供20萬馬幣的銀行擔保以保障參與者的賠償和保護。

  合約合規:必須遵守設定的服務費用率和定金比例。

  標準化協議:必須為「馬來西亞我的第二家園計畫」參與者協議準備標準化條款和條件。

  法律合規:根據1992年《旅遊業法》(第482號法令)或1999年《旅遊車輛許可證法》(第594號法令),沒有受到任何處罰,並且在馬來西亞消費者索賠仲裁庭沒有未決的索賠。